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加快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及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规定,结合我市水资源紧缺的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12月21日前反馈至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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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草案)
2019年12月16日
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加快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生态环境部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及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规定,结合我市水资源紧缺的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节约用水水平,逐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创建目标与实施范围
通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节水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完善节水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发展节水型经济,使各项节水指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力争2020年底通过国家级节水型城市验收。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区(双阳、九台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办法)。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法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长春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管理办法、城市污水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减排和水资源管理、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城市节水奖惩制度,并付诸实施。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水务集团、各城区相关部门
(二)强化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力度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加强城市节水日常培训和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编办、市水务局、各城区相关部门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按照国家节水统计要求,健全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内容全面、详尽,符合要求,做好每年城市节水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各城区相关部门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建立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制度,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水务集团、各城区相关部门
(五)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城区相关部门
(六)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结合主城区产业结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用水标准和定额的相关规定。建立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用水户监控名录,抓好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里,科学确定计划用水额度,其中公共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与供水企业建立用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逐步建设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支撑节水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水务集团、各城区相关部门
(七)实行自备水管理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到100%;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定期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水务集团
(八)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明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在节水项目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强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各城区相关部门
(九)完善水资源价格管理体系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出台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水务局、水务集团、各城区政府部门
(十)提高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消减污染负荷和提升水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按照“优水优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我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水务集团、各城区政府部门
(十一)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普查工作,加强管网维修和漏水检测,完善管网检漏制度,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漏、补漏、堵漏水平。推广应用新型管材和先进施工技术,控制管网漏损。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到202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10%。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水务集团、各城区政府部门
(十二)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建设
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节水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积极选用节水器具,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定期开展节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用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水务集团、各城区政府部门
(十三)提高工业节水水平
继续深化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进入,有针对性的对各企业制定节水方案,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效率的提高。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十四)重视生态节水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水务集团、各城区政府部门
(十五)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每年召开一次较大规模的城市节水工作会议,利用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大型宣传节日契机,采用公益广告和宣传片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等宣传有关节水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努力形成“节约用水光荣 浪费用水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水务集团、各城区相关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1月)
成立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和考核指标,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安排部署创建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创建知晓度,激发市民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门密切配合、人人积极参与的创建格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月)
各责任单位结合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任务和考核指标,认真收集完善考核资料,建立台账,并按规定整理汇总,进一步完善巩固创建成果。
(三)自查整改组织(2020年2月-7月)
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汇总所有相关考核资料。
(四)申报验收阶段(2020年8月-12月)
考核资料经市建委、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做好现场考核准备工作,迎接国家考核组对我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工作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组织实施《长春市创建国家节水城市实施方案》。
(二)搞好配合协作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创建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三)狠抓督查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创建任务目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找出差距,突出重点,对硬件设施不达标的,要抓紧落实建设资金,限期完成。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和督查职能,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对创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四)建立奖惩制度
各责任单位要扎实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对领导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作为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对创建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长春市国家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以及省市有关精神。为加强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确保我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市 长 刘 忻
副组长:副市长 周 贺
成 员: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首先
市发改委主任 王 吉
市教育局局长 梁国超
市科技局局长 孙国庆
市工信局 鲁晓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少清
市财政局局长 王慧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曲国辉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李 健
市水务局局长 吕 鑫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曲 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宋 驰
市统计局 王希田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何泉秀
长春新区管委会主任 张宝琦
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铁茗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程 宇
长春水务集团董事长 赫 哲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监督方案的贯彻实施,对创建活动进行检查、验收、总结。
2.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情况收集反馈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健,副主任董军,成员薛振伟、王守杰。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