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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2-02-10 14:56 来源: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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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3月14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南关区南环城路369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B510室,传真:88779820,邮箱:ccsjwzhc@126.com)

长春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贯彻“三强市、三中心”“六城联动”发展战略,实施“十大工程”,高质量推进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对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楼宇、老旧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地下管网等进行整治、改造、提升,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配套服务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项目。推动城市更新与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行业相融合,提升城市机能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二)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属地为主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支持以市属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平台公司与国开行、专业化企业、区属企业等开展合作,实现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

  (三)坚持以人为本、传承文脉。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改造,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注重传承历史文脉,活化利用既有建筑 留住城市记忆。

  (四)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更新项目,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采用“绣花”功夫进行修补式更新,探索实施路径,总结经验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确保城市更新取得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实施城市更新,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市级相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编制

  第八条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长春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和城市更新范围,明确近远期目标,制定功能布局、更新强度、城市风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建设指引及管控要求。

  《长春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 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长春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谋划城市更新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明确实施时序。

  第四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长春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片区评估。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产业发展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

  (二)划定更新单元。结合《长春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依照集中连片开展更新的原则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能涉及多个地块,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确定更新项目。

  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报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报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需经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六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选择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实施主体应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

  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资金方案、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主体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前期准备、配合土地供应、统筹整体利益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成熟一片实施一片,力求实现项目和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第十九条 鼓励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经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推进落实。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长春市政府依据《长春市城市更新行动纲要(20212025年)》和本办法,制定出台《长春市城市更新政策清单》,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等方面制定配套文件,形成“1+1+N”政策支持体系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允许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支持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利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功能。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更新涉及搬迁补偿的,按程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并预先约定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及解约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后,移交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开发建设。

  城市更新项目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自身收支平衡条件,对确实无法资金平衡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匹配地块、跨区域综合平衡土地成本等方式统筹平衡,促进更新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实施主体以“协议出让、定向挂牌、带方案出让”等方式依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加大财政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争取专项债券,统筹政府有效资源,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鼓励居民出资充分保障群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代拟稿)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保障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长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张志军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 

  王子联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常务副市长           

         副市长

  成  员:陈桂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长城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嵛翔  市财政局局长

  杨少清  市发改委主任

  林  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  松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刘  宏  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晓玲  市审计局局长

  张意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曲  笑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马国成  市国资委主任

  许  军 朝阳区区长

  鲁  月  南关区区长

  蒋旭桐  宽城区区长

  刘  江  二道区区长

  方述华  绿园区区长

  张  明  双阳区区长

  李  欣  九台区区长

  吴  威   榆树市市长

  刘  宏   德惠市市长

  赵师骐   公主岭市市长

  周  鹤   农安县县长

  华景斌  长春新区管委会主任

  谢志敏  长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李  健 长春净月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朱光明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维彬   中韩国际(长春)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张海治   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副市长

  副主任:陈桂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长城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林  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职责分工:

  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统筹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城市更新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

  各城区、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审批、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