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市建委起草了《长春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长春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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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
附件:
长春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经济中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长春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做大做强。对首次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省、市财政各担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完善资质结构。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市级权限资质延续免予审核;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使用总承包工程业绩。(责任单位:市建委)
三、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2个以上标段作为试点。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支持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积极承揽国有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快项目审批。支持省市重大项目和“三早”项目适用建筑施工“绿色通道”,开设“线上专窗”、开辟“线下专区”、开通“热线专席”,实施专人领办。(责任单位:市规自局、市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五、促进税收回归。本市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市纳税的,注册地政府应予以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提高工程质量。支持建设单位提出创优目标,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具备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七、加强信用应用。强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给予差异化赋分。(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八、激励创先争优。对获得省级以上城市(含副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建设工程奖项的项目经理,在招投标中给予加分。(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九、聚集产业人才。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经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后,可按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许可人员、技术工人实施常态化考评,随来随考。省外迁入建筑业企业原注册地二级建造师允许注册至新公司。(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十、试点合同贷款。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的,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减轻企业负担。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支撑要件。信用评价最高等级建筑业企业降低1%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委牵头,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十二、加快工程结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过程结算,设立财审时间上限,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强化信用服务。推广信用修复提醒告知制度,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发放《信用修复提醒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同工作平台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实施信用修复“不见面”办理,将市级受理时间缩短至1个工作日。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与频次。(市政数局、市司法局、市建委牵头,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