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评审程序,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条 长春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检查,以及按《长春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暂行)》要求,在施工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长春市建委建立长春市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对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从市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长春市人防、气象部门分别建立行业管理专家库,负责人防、气象专审项目的专家评审。
第二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五条 长春市勘察设计专家库成员由理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勘察设计专家组成,其成员从建设行业勘察设计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名单由市建委定期公布。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热心咨询评审工作;
(二)具有10年以上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大于65岁。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优先。
(三)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城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评审咨询工作。
(五)在本领域内有突出特长、突出成绩或取得注册工程师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第七条 专家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项目的商业、技术秘密;
(三)严格执行评审时限规定,选择接受评审任务后,保证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专家信用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进行评价打分,主要包括评审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参与积极性等方面。专家打分在网上进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与专家不见面。
第九条 市建委及市人防、气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专家库成员和专家信用等级。
第十条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以公谋私,或与有关人员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市建委通报批评、移出专家库,并通报其工作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的专家评审通过《长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评审系统》进行。涉及国家保密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特殊技术要求等不宜公开或评审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按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需评审项目确定后,由勘察、设计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文档上传至评审系统,上传文件应有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审查人员等信息,并签章齐全。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系统中选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将设计文件推送至专家评委。专家评审组应涵盖勘察设计文件涉及的各专业专家,原则上由本地专家组成。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本地缺乏相关领域专家时,可委托外地专家评审。专家评委在网上进行评审,可召开网络评审会议,必要时可申请召开线下评审会。
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结论。小型项目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中型项目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大型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专家意见需要修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并报专家评审组复核,专家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未通过的,设计单位就于3个工作日内再次修改并报专家组复核,专家组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论。专家组出具复核结论后,本轮专家评审结束。
第十六条 未通过专家复核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后,应再次申请专家评审。每轮专家评审不超过2次专家意见和1次专家复核结论。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修改的,本轮专家评审结束,评审结果自动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在专家评审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或结构计算存在重大错误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或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节能、绿建、装配式建筑设计执行标准的,本轮专家评审终止,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存在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重新申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再继续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首轮专家评审费用由市建委统一支付,二轮及以后专家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深度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五)消防安全性审查。对于改建工程,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合法性;
(六)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七)特殊工程防雷安全性;
(八)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九)装配式建筑设计专项审查;
(十)中水设施专项审查;
(十一)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专项审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根据项目不同可能包含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评审项目时,发现超限工程未按要求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立即停止项目评审,并将其情况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专家组选择资深专家设立资深专家库,当专家评审意见与勘察设计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管部门组织资深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