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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建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0-03-16 08:37 来源: 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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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帮扶各类建筑业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春市建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复工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建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复工政策措施

  2020年3月9日

  附件

  长春市建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

 建筑业企业开复工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关于下发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长防领办发126号)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为帮扶建筑业各类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支持政策措施:

  1.实行招投标全程线上办理。推行招标核准、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备案线上办理,通过招投标系统实现线上公告、在线答疑、公示中标结果,通过邮件或邮寄等不接触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2.实行施工图审查网上办理。施工图审查全部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中进行。单项备案采取承诺制,凭资质、人员证件扫描件和承诺书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充原始证件。

  3.压缩施工图审查时限。一般工业项目施工图审查压缩至 2个工作日。对“三早”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简化现场踏勘及施工许可变更程序。取消施工许可办理现场踏勘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变更手续实行各方主体承诺制。

  5.简化开复工程序。工程项目开复工由前置审查改为报备制,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标即可开复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防疫措施。

  6.实行质量、安全监管登记承诺制。对拟开复工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做出承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开展监管工作。

  7.施工许可阶段采取承诺制审批。“三早”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根据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确定许可施工范围,待疫情结束后补交材料。

  8.实行项目管理人员顶岗制度。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9.实行线上竣工验收。对于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可分别到现场查验,由建设单位线上组织视频验收会议发表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不全的实行承诺制办理,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

  10.实行资质管理承诺制。市级审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对企业人员要件实行容缺承诺制办理,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要件材料。

  11.实行投标保证金替代措施。推行投标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12.延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新开工项目,计划工期不满一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4个月内缴纳;计划工期超过一年的,可在202010月底前缴纳。

  13.延缓履约保证金缴纳。新开工项目,计划工期不满一年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可在签订施工合同4个月内缴纳;计划工期超过一年的,可在202012月底前缴纳。

  14.合理调整工期和人工、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合同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合理顺延工期和承担停工损失、以及因赶工期发生的费用。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15.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经相关部门审批开复工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附件:

长城乡发[2020]21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建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