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预决算与债券信息公开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2018-11-08 17:27 来源: 法规处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预〔2017〕8号)及《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财预〔2018〕66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我委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科目应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基本支出应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到款级。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长春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预决算信息公开以长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和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我委及所属单位应当在我委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我委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我委及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