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125元/平方米、公建145元/平方米
2.消防设施配套费: 5元/平方米
3.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平方米
以上三项费用以下统称配套费
二、办理地点
长春市政务中心(南关区府北路南50米处长春市政府西侧办公楼)二楼246-9一次性核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核费办),办公电话: 88779851
三、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市建委网站:光标指向左侧“政务服务”目录点击“办申指南”,在显示目录中选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办事指南”进入。
2.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246-9处电子触控公示屏。
3.配套费减免政策:“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平台。
四、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
1.征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长春市政府关于申请取消现行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截止期限的函>的复函》(吉财税函〔2016〕809号);
2.征收范围:依据《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构)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
3.市建委征收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五城区配套费,但不包含市政府、市财政主管部门允许自行征收配套费的五城区内开发区。
五、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正常缴纳流程所需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面积一览表的纸质材料送核费办,并提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户。注意事项:申报缴费的栋数及面积(住宅、公建面积需要分别标清,申报缴费面积应与办理施工许可的面积一致)
在城区开发区缴纳的建设项目,需要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开发区出具的《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准通知单》(原件)。注意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地址一栏中必须注明所在开发区的名称;
2.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表明项目情况的,建设单位可提供规划、城区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补充材料。
六、办理流程
1.核费办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依据征收标准核准配套费金额,通过“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化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向缴款人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生成电子缴款码,发送缴款通知,缴款人凭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码,通过系统选择方式进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在系统中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注:《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有效期为七个自然日。
2.涉及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第七条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到长春市政数局进行申报,并通过“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平台办理。
七、配套费减免政策及申报材料名细
注意事项:
1.电子申报材料按“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中要求上传,纸质材料报送市政数局优惠政策兑现受理窗口,材料不全或复印件不清晰的,不予受理。
2.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平台审核通过的减免项目,建设单位到核费办办理缴费手续。
3.对规定配套费减免政策截止时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至少在减免政策截止日期之前的十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退件、准备补充材料的时间问题,尽量提前申报。
(一)免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的配套费
依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减免申报材料:
1. 吉林省教育厅或长春市教育局确认申报项目属于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用途、建筑面积、中介机构危房鉴定报告编号、已拆除危房校舍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市发改委关于原危房校舍拆除重建的审批文件(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市教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二)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套费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减免申报材料:
1.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申报项目属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签发人,其中写明申报项目名称、四至范围、栋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三)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费
依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国税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减免申报材料:
1.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申报项目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 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四)免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配套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
减免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军队建设主管单位确认申报项目属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筑面积,附件明细表中写明每户离休退休干部的姓名、身份证号、人员性质(离休、退休、病退)、栋号、单元号、房间号、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军队建设主管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五)免收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的配套费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减免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军队建设主管单位确认申报项目属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的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军队建设主管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六)免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配套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减免申报材料:
1.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申报项目属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七)免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的配套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减免申报材料:
1.市民政局、卫健委、商务等部门分别确认申报项目属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筑面积等情况(留存原件,一式一份);
2.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市民政局、卫健委、商务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八)减免棚户区项目的配套费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21〕13号)。
减免申报材料:
1.免收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面积的配套费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认申报项目为棚户区项目的会议纪要(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棚户区中标通知书(改造协议、会议纪要)(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提供所在地区政府确认申报项目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栋号、户型、建筑面积、位置(四至范围)、套数等情况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原件,一式一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申报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2.108块棚户区
免收回迁安置住房面积的配套费,商品房配套费住宅32.5元/平方米、公建42.5元/平方米、消防设施配套费2.5元/平方米、供水设施配套费5元/平方米。
(1)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行证。如该通行证中标注了项目建筑面积,则该项目历次分期办理的公建和住宅建筑面积与本次申报的公建和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该通行证中标注的项目建筑面积(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棚户区中标通知书(改造协议、会议纪要)(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市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提供所在地区政府确认申报项目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栋号、户型、建筑面积、位置(四至范围)、套数等情况的红头文件,有文件编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申报项目历次分期已免收建筑面积与本次申报建筑面积之和超出《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行证》中建筑面积(公建、住宅分别计算)的,则需要所在地区政府一并说明建筑面积调整情况(原件,一式一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申报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
(九)免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22〕6号)。
减免申报材料:
(1)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需写明申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四至范围)、栋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等情况。(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长春市发改委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或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比对原件,留存纸质版复印件、附图折叠为手风琴式A4纸大小、一式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申报材料信息不全,未能完全证实申报项目事实的,建设单位可提供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