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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3-16 10:45 来源: 村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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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整治长效机制,现将长春市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指导意见

  长春市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长春市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整治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行政村(不含城中村)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农村房屋安全标本兼治,坚持农村房屋建设和管理并重,确保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全覆盖和动态清零。

  第四条 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实行“四凡必”凡建必批、手续必全、投用必验凡疏必改、经营必审、混杂必清凡假必究安全必鉴凡危必关、风险必除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审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建设行为,按照“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第六条 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属地督导指导和行业对口检查,压实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口行业检查和指导,层层压实行业部门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常态化农房安全整治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结果。

  第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房管、规自、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宗教、消防救援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整治行业监管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并组织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农村房屋安全整治重大问题; 

      各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每年定期全面巡检制度,实施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各项工作措施。

  第九条 严格落实市、县、乡三级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责任制,属地政府与行业部门履行好农村房屋安全整治职责,实行“属地政府吹哨,行业部门报到”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条 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本着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并行,一房一策落实安全整治措施,特别是对经营类等人员密集型房屋要经常性开展“回头看”。

  第十一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引导所有使用人加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自行整治力度,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依法实施紧急除险和避害处置。

  第十二条 对农村隐患房屋,引导优先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治,C级房屋隐患可维修加固消除危险点,D级房屋一般应拆除重建,并应严格落实《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经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消除危险点后且经鉴定为安全住房的,可继续居住使用;也可降级为仓储、加工和养殖等辅助用房使用。对辅助用房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除险措施后,可继续按原功能观察使用

  第十四条 对未能实施工程措施整治的农村安全隐患房屋,要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可采取悬挂警示标志、拉设警戒线、封闭门窗等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并严格落实乡、村两级包保,防止回流居住或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对象动态监测和认定;对动态新增农村C、D级危房,应当及时录入全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应录尽录,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数字档案,不在信息平台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准申报危房改造。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农村住房,严格执行《吉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新建房屋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街政府要鼓励建设绿色农房,推广应用体系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及清洁能源取暖、太阳能光热、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第十八条 对在汛期等极端天气下和各种地质灾害下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属地政府要及时联合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九条 对倒危房屋或残垣断壁,在房屋所有人权益得到法定保护下,可实施保全拆除,经拆除后的宅基地及庭院可盘活他用,如耕种或开展场地经营。

  第二十条 对长期闲置的房屋,经鉴定或判定安全前提下,鼓励引导他用如乡村旅游、乡村创意、乡村办公等用房,大力推动闲置房屋活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特色民居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农村房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整治相关经费保障,鼓励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畅通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投诉举报渠道,全市举报电话为12319,网络举报为http:jw.changchun.gov.cn/互动交流/主任信箱;县(市)区、开发区应设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宣传,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加大整治适用技术的科普推广。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整治落到实处;对渎职、失职和疏于安全整治的行为,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农村房屋安全整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