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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长春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2-12 10: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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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省住建厅《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8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长春市2017年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我市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本年度行业信用评价。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于320日前报市建委招标处 。

三、市建委将组织考评组到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书面材料内容按照《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现场核查主要是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管理规章制度、核验资格条件、抽查招标代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等。

四、市建委将根据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同时结合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有无投诉及违规行为等进行评审。并将初步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出具信用等级初步评价意见,上报省住建厅。不参加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五、各招标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信用评价工作,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检查时间从2月26日开始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联系人:柴明鸿

 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2611室

联系电话:0431-88779829

 

2018212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增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意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惩。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初审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名单”,同时录入该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 信用评价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12月底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结果汇总后在2月底前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后评审,在3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第八条 参与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原件)并装订成册:

(一)填写《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类证书、中级及以上专职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提供上一年度招标代理工程业绩证明(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年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缺一项业绩不予认可)等相关文件;

(五)组织结构和人事、合同、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经营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的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七)办公设施设备证明;

(八)获奖受罚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

(十)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培训和各项行业管理活动颁发的证书。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本信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情况;

(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情况;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办公设施设备证明;

(五)上年度招标代理工程业绩情况(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招标代理项目情况;

    (二)现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三)招标代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上年招标代理工程汇总表备查);

(四)本年度招标代理机构有无被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二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履约情况;

(二)获得招标行业的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三)有无恶意压价行为;

(四)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情况;

(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40分,市场行为40分,社会信誉20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共设A、B、C三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60-89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 级。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打分标准和内容,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打分表(附表2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成立当年的信用评价。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查询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实地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7天。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评先评优、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和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不同信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办法施行差异化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选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进行正常招标代理活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对其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省级检查次数

(四)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复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工程招标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借用其他单位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吉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负责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评审、公示、公开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