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依据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吉建函〔2024〕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注册地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单独持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不参加)。
二、评价时间
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
三、评价办法
依据吉林省住建厅《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管〔2018〕28号)要求采取综合打分法,分为基本条件评分和市场行为评价两部分。
(一)信用综合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企业基本条件评分依据监管平台当日查询数据进行打分。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数量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三)企业市场行为考核评分内容为企业投标情况、承包分包情况、质量履约、安全生产管理、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四)减分项从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获取。
(五)市人社部门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人社等部门监督检查及处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分。
(六)建筑业统计报表及建筑业产值情况。通过《长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查询,按照企业在本地完成的产值和省外完成产值情况加分。
(七)企业获奖情况、专利、工法等由企业主动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逾期未上报不予受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加分。
四、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评价结果在长春市建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异议处理。评价结果上报吉林省住建厅。由住建厅最终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等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在资质办理、参与投标、评先选优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六、建筑业企业需要提供的信用评价材料
(一)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BIM 技术、研发中心;
(二)当年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当年获得省级表彰、奖励(包括省建筑工程“长白山杯”奖、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获得县级表彰、奖励的。
企业如有以上奖项等报送至市建委B615室,电子版扫描件报送至电子邮箱。截止时间2024年2月23日,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效。
联 系 人:孙国程
联系电话:88779878、8877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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