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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 2024-01-10 11:20 来源: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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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为加强建筑行业和市政公用行业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负责对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市建委监管的下列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1.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

  2.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行为;

  3.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5.部分违反注册执业人员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以委托条款为准)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市市区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供水条例》、《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4.主动接受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管处、消防处、招投标处、市政处、供水处、供热处、燃气处、排水处的指导、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411日至2024123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