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长春市建筑市场调查监测中心
为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消防领域良好秩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长春市建筑市场调查监测中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负责对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消防领域行使行政检查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应机关处室予以处理。
三、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开展以下行政检查事项:
涉及建管处方面:对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的行政检查;
涉及招标处方面: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业信用评价的行政检查;
涉及消防处方面:对特殊建设工程是否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特殊建设工程投入使用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是否停止使用的行政检查;
涉及排水处方面:对排水户办理许可证及污水排放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与委托单位相关处室明确的工作界面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4.依据明确的工作界面及责任,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相关处室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并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9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如遇受委托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则本协议即时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