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长效化、标准化、规范化,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城乡〔2012〕1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做了规范性要求,我市自2001年起,也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建设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市建委自2001年起先后下发了《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暂行)》等文件,特别是2010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奋战150天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的量化指标,推动和促进了全市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工程规模不断加大,有一些企业片面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因此,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17条,分为总则、工作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目的与依据,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各责任主体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考评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等内容。
第二章为工作标准,共7条。主要规定了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实行封闭管理、工程开工前由于特殊情况暂不能围挡的、现场正门外侧设置工程公告、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施工现场标准,对进出口硬化标准、现场硬化标准、场容场貌标准、现场道路两侧等特殊部位要合理设置排水沟、钻孔灌注桩或基槽施工等方面的要求;主体封闭防护标准,对主体施工阶段必须搭设脚手架,在脚手架内侧挂绿色合格密目安全网(阻燃、2000目以上)进行封闭防护、主体应设醒目楼层标识、脚手架架体必须保持密闭等方面的要求;材料堆放标准,对材料位置摆放、设置标牌、分类存放、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等方面的要求;临时设施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办公、生活区要远离施工区域30米以上,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设施设置,现场住宿标准,食堂、淋浴间、厕所等设施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现场标牌标准,对“五牌三图”、悬挂安全标语、安全警示标牌位置及正确悬挂等方面的要求;防尘、防毒、降噪标准,对粉尘控制,禁止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装有水泥、白灰等粉尘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噪声控制,市区内禁止晚22时以后至次日早6时前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为管理规定,共6条。主要在各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施工单位专款专用、按职责分工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进行开工条件审查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