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为工程结算提供理论依据,方便工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一、出台背景
为了避免发包人恶意压低工程造价,损害承包人利益,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损害发包人利益,切实解决工程结算时存在的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市建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16]23号),对工程结算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以指导全市工程结算工作。
二、主要内容
1.定额中人工费、机械费调整问题。对《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补充计价定额》(JLJD-SZB-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系数进行了调整。
2.定额计价有关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执行《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6)进行了要求。以及明确了市政工程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依据。
3.主要材料综合价格问题。明确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执行(附件1);没有发布材料综合价格的,可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用水价格调整为15元/立方米,以材料价差的形式体现。以及其他主要材料综合价格问题。
4.机械租赁价格问题。发布了机械租赁价格(附件2)提供参照。
三、适用范围
2016年已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调整。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按相应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