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为工程结算提供理论依据,方便工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一、出台背景
为了避免发包人恶意压低工程造价,损害承包人利益,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损害发包人利益,切实解决工程结算时存在的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市建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城乡联规[2018]4号),对工程结算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以指导全市工程结算工作。
二、主要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调整。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依据《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计取依据。
2.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明确了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工程质量验收所发生的检测费用不包含在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中,发生的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合同已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3.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公布。对招标投标行为中招标控制价的发布和编制部分进行了要求。
4.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明确了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适用范围
2018年已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调整。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按相应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