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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2-04 09:55 来源: 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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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印发了《关于2020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长城乡联规〔2021〕1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吉林省住建厅出台了《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造〔2020〕4号)等计价定额。因此,为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公布、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程计价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内容。

  (一)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价差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工程计价定额的执行。按照《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造〔2020〕4号)调整相关费率。

  (三)《通知》对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使用范围予以明确。仅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的检验试验费用不包含在工程价款中。

  (四)施工过程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并支付工程款进行规定。

  (五)工程计价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对相关工程计价活动条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六)对材料价格适用范围、材料价格确认、风险控制、材料询价流程进行了明确。

  三、适用范围

  2020年已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调整。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按相应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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