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为工程结算提供理论依据,方便工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一、出台背景
为了避免发包人恶意压低工程造价,损害承包人利益,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损害发包人利益,切实解决工程结算时存在的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市建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5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16]8号),对工程结算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以指导全市工程结算工作。
二、主要内容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3.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4.竣工结算需备案。
5.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并公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计价信息,可以做为合同约定不明时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
三、适用范围
2015年已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调整。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按相应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相关链接: 《关于做好2015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