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必要性
《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对我市的城市照明管理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办法》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难以满足城市照明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不断变化,现行部分条款与实际工作不符,城市照明市、区两级管理责任不清晰;二是《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行业标准及实际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较多,缺乏关于节能降碳措施落实、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等相关条款;三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条件、维护主体、执法机制。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市、区(开发区)职责界面,强化在城市照明全寿命周期各方主体的义务,有必要修订《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6章4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节能管理、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捋顺了管理体制机制。《办法》第三条明确,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了应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及实施的权责界面。《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推动智慧多功能灯杆的设置和使用,集约设置各类杆体,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在已建设有多功能灯杆的路段,需要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物联感知等设备的,应当优先安装在多功能灯杆上,但不得影响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功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城市照明设施上搭载的有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由设备的所有权人负责,产生的电费由设备所有权人承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逐步实现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管理。
(三)明确了用电管理要求。《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确需从城市照明设施接电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四)明确了维护主体及移交要求。《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其他城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
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