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
为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有序建设、文明施工,充分利用长春市地下管线协同管理平台(下称:系统平台),构建标准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体系,依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模以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规模以上(不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的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计划统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管线会签、施工监管、竣工档案报送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分类管理
规模以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按照自筹资金工程、利用国家资金工程、随道路建设工程、小区管线改造工程、跨区建设工程等进行分类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筹建设资金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对各管线单位自筹建设资金规模以上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1.计划提报及审核
每年10月份,各管线权属单位统筹本单位自有产权或者管理的、提供服务用户的地下管线建设需求,自年度计划开始申报后15日内,在系统平台上填报完成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市建委各相关处室结合行业管理需求和风险评估情况,审核制定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供热管线原则上在采暖期结束后(4月6日)一周内在系统平台填报年度计划。
涉及到用户配套项目的管线建设计划,可以在当年经行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补报。
2.审批管理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计划内审批、审批后施工”,对于统筹计划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审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均须办理规划许可。地下管线改造工程,在不改变原有路由位置的情况下,符合长春市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2)地下管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规模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燃气、供热、排水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要履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分解工程项目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3)市政道路挖掘审批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涉及挖掘市政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3.会签管理
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市政道路建设等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前,要在系统平台上进行地下管线会签,未开展会签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和道路挖掘许可。
(1)会签要求
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测绘公司,按照《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标准》,查明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物探资料并报送系统平台。同时,在系统平台上发起会签申请,由管线管理部门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在系统平台上会签。
(2)会签流程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系统平台”上发起会签申请时,要在系统平台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告知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明细表》,并报送《竣工测量和城建档案报送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系统平台上提报物探结果,由系统平台比对物探结果和普查成果后,形成施工区域初步的 “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工程施工区域内涉及的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会签确认。
(3)会签结果
会签结果经市建委审核后,形成地下管线综合会签平面图,各审批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会签平面图进行下一步审批及行政许可核发工作。
4.过程监管
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管理:
(1)严格核查底数:各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查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相关情况,并在系统平台上办理会签,拿到地下管线会签综合平面图后方可施工。
(2)做好施工交底:各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要严格做好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区域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区域情况。涉及燃气管线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应急预案,施工前复核燃气管道精确位置与埋深,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3)严格施工旁站:施工单位必须于开工3日前将具体作业计划告知各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旁站监护,旁站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
(4)制定保护方案:涉及燃气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5.道路复原管理
对大于6米*2.5米管线工程,可用原土、石屑、混沙或硬质材料回填,采取压路机碾压、小型夯实机械配合方式,每20-30厘米分层夯实。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回填。回填合格交接后,由复原单位按照原有道路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方砖步道、理石板步道等)进行复原。
6.竣工档案资料报送
(1)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范围:城市主城区内市政道路和小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及道路桥梁改造涉及的管线排迁工程。
(2)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资料(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图、勘察等资料),测绘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
(3)竣工测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主要包括:管线管材、管径、埋深、权属、坐标和高程等重要信息)。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录入系统前,要对竣工测量报告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经修改、补测后方可录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5日内将竣工测量数据成果报送系统平台,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和系统平台报送竣工档案。(电子+纸版)
(5)排水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送竣工测量数据、竣工档案和排水管道内部检测视频(CCTV检测报告),确保管道内部质量及无混接情况,方可纳入排水设施统一管理。管道CCTV检测报告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报送前,要对报告进行复核,如有管道质量、混接错接等问题的,经整改、重测合格后方可报送。
(二)利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线工程
对利用国家专项资金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1.计划备案
原则上不进行年度计划申报。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需根据申报国家资金项目时间,按申报批次在系统平台上备案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并按照备案和专项资金下达时间开展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2.审批管理
此类工程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市、区审批部门按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市政道路的,核发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
3.其他要求
工程会签、过程监管、道路复原及竣工档案资料报送等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类中第3、4、5、6点执行。
(三)随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
1.计划提报
每年11月份,在下一年度的道路建设计划确定后的15日内,各管线权属单位根据道路建设计划,结合本单位管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和建设需求,在系统平台上填报下一年度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供热管线原则上在采暖期结束后(4月6日)一周内在系统平台填报年度计划。
涉及到用户服务(地产开发项目)管线建设计划,可以在当年经行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补报。
2.审批管理
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类第2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在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内开展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且施工工序和时序可与道路大中修工程结合的,无须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超出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的,须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3.道路复原管理
在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无须道路复原。超出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类第5点要求进行道路复原。
4.其他要求
工程会签、过程监管及竣工档案资料报送等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类第3、4、6点执行。
(四)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红线内)管线工程
老旧小区红线范围内进行规模以上的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改造或配套工程,应按照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管由各城区、开发区属地按照要求进行管理。会签、竣工档案资料报送等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类第3、6执行。
(五)施工范围跨行政区的管线工程
施工范围跨行政区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各项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市级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相关管理按照相对应的自筹资金工程、利用国家资金工程、随道路建设工程、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程要求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统筹制定市级管理道路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道路挖掘审批、挖掘道路复原、会签管理以及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二)各城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居民小区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工程管理工作;监督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会签和竣工测量。
(三)各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规模以上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督促监督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在市系统平台上开展会签;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竣工测量和竣工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市系统平台和市城建档案馆。
(四)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在管线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2.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责任。
3.做好竣工资料报送。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并向系统平台和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测量数据和竣工档案。
4.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有效处置管线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5.落实管线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严格履行城市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线普查与更新的主体责任,做好所属管线补勘、补测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对提供的管线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前,要做好建设工程范围内现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调查、记录工作。
6.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充分利用系统平台,将管线建设管理等工作纳入到系统平台,弥补管理短板,推动地下管线有序建设。所有纳入到系统平台的管线权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系统平台相关工作。
四、违法行为处罚
(一)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筑执法部门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标准的竣工档案,未按照要求组织竣工测量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要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要纳入日常监管清单,开展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危大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情况;重点监管进场材料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单位旁站和平行检验等质量要点。
(二)未按要求在系统平台上填报计划、组织会签、未及时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和竣工档案的,管线排迁(迁改)时不予补偿;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产权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编制管线建设计划时,不予支持。
(三)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应入廊的管线必须入廊。已建成地下管廊区域内的既有管线,在实施改扩建工程时要规划入廊。
(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竣工测量的相关费用计入建设费用。
(五)供电、通信、路灯、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要按照本通知,执行市政道路挖掘审批、工程会签和竣工档案报送等要求。
(六)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双阳区、农安县、公主岭市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