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有序建设、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要求,结合长春市地下管线协同管理平台(下称:系统平台),规范规模以下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自筹建设资金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对各管线单位自筹建设资金的规模以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计划提报及审核
每年10月份,各管线权属单位统筹本单位自有产权或者管理的、提供服务用户的地下管线建设需求,自年度计划开始申报后15日内,在系统平台上填报完成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市建委各相关处室结合行业管理需求和风险评估情况,审核制定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供热管线原则上在采暖期结束后(4月6日)一周内在系统平台填报年度计划。
涉及到用户服务(地产开发项目)管线建设计划,可以在当年经行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补报。
(二)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计划内审批、审批后施工”,对于统筹计划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审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均须办理规划许可。原位改造的地下管线工程,在不改变原有路由位置的情况下,符合长春市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2.市政道路挖掘许可
涉及挖掘市政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三)会签管理
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市政道路建设等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和道路挖掘审批前,要在系统平台上进行地下管线会签,未开展会签的不得核发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
1.会签要求
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测绘公司,按照《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标准》,查明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物探资料并报送系统平台。同时,在系统平台上发起会签申请,由管线管理部门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在系统平台上会签。
2.会签流程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系统平台”上发起会签申请时,要在系统平台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告知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明细表》,并报送《竣工测量和城建档案报送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系统平台上提报物探结果,由系统平台比对物探结果和普查成果后,形成施工区域初步的 “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工程施工区域内涉及的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会签确认。
3.会签结果
会签结果经市建委审核后,形成地下管线综合会签平面图,各审批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会签平面图进行下一步审批及行政许可核发工作。
(四)过程监管
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要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实体化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管理工作,抓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行业管理机构要会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指导培训。
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施工管理要求:
1.严格核查底数:各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查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相关情况,并在系统平台上办理会签,拿到地下管线会签综合平面图后方可施工。
2.做好施工交底:各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要严格做好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区域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区域情况。涉及燃气管线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应急预案,施工前复核燃气管道精确位置与埋深,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3.严格施工旁站:施工单位必须于开工3日前将具体作业计划告知各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旁站监护,旁站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
4.制定保护方案:涉及燃气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五)道路复原管理
1.对小于6米*2.5米抢修工程,可用原土、石屑、混沙或硬质材料回填,使用小型夯机每20-30厘米进行夯实,夯实面感观无压痕合格后,结合实际埋深再夯上一层。严禁挖掘机斗拍压,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回填。回填合格交接后,由复原单位按照原有道路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方砖步道、理石板步道路等)进行复原。
2.对大于6米*2.5米管线工程,可用原土、石屑、混沙或硬质材料回填,采取压路机碾压、小型夯实机械配合方式,每20-30厘米分层夯实。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回填。回填合格交接后,由复原单位按照原有道路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方砖步道、理石板步道等)进行复原。
(六)竣工档案资料报送
1.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范围:城市主城区内市政道路和小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及道路桥梁改造涉及的管线排迁工程。
2.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资料(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图、勘察等资料),测绘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
3.竣工测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主要包括:管线管材、管径、埋深、权属、坐标和高程等重要信息)。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录入系统前,要对竣工测量报告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经修改、补测后方可录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5日内将竣工测量数据成果报送系统平台,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和系统平台报送竣工档案。(电子+纸版)
5.排水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送竣工测量数据、竣工档案和排水管道内部检测视频(CCTV检测报告),确保管道内部质量及无混接情况,方可纳入排水设施统一管理。管道CCTV检测报告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报送前,要对报告进行复核,如有管道质量、混接错接等问题的,经整改、重测合格后方可报送。
二、随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
(一)计划提报
每年11月份,在下一年度的道路建设计划确定后的15日内,各管线权属单位根据道路建设计划,结合本单位管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和建设需求,在系统平台上填报下一年度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供热管线原则上在采暖期结束后(4月6日)一周内在系统平台填报年度计划。
涉及到用户服务(地产开发项目)管线建设计划,可以在当年经行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补报。
(二)审批管理
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内开展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且施工工序和时序可与道路大中修工程结合的,无须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超出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的,须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三)道路复原管理
在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无须道路复原。超出道路大中修红线范围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五)点要求进行道路复原。
(四)其他要求
工程会签、过程监管及竣工档案资料报送等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四)、(六)点执行。
三、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红线内)管线工程
老旧小区红线范围内进行规模以下的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改造或配套工程,各城区、开发区属地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管理,督促各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第(三)点、第(六)点做好会签和竣工档案资料报送。
四、违法行为处罚
(一)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履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筑执法部门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标准的竣工档案,未按照要求组织竣工测量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未按要求在系统平台上填报计划、组织会签、未及时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和竣工档案的,管线排迁(迁改)时不予补偿;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产权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编制管线建设计划时,不予支持。
(二)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竣工测量的相关费用计入建设费用。
(三)供电、通信、路灯、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要按照本通知,执行市政道路挖掘审批、工程会签和竣工档案报送等要求。
(四)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双阳区、农安县、公主岭市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