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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19-02-15 09:22 来源: 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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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高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代拟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回复,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 

  2.电话回复,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88779868。 

  3.邮件回复,电子邮箱:ccsjwzac@163.com 

  4.传真回复,传真:88779868。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本公告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信函回复以邮戳日期为准。 

  附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代拟稿)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高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建设、交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水利、房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依法从重处罚、顶格处理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快查快处,罚款以及暂扣证书等行政处罚,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裁量权的上限执行。 

  二、定期公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预控防治,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执法、交叉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执法,定期在《长春日报》公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突出工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色警示制度。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该工程及涉事施工企业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停工整改,并对相关涉事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红色警示期内,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 

  (一)发生安全事故死亡 1-2 人的,对涉事施工企业予以红色警示 30至60日。 

  (二)发生安全事故死亡 3-9 人的,对涉事施工企业予以红色警示60至90日。 

  (三)发生安全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对涉事施工企业予以红色警示 90至120日。 

  (四)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涉事施工企业予以红色警示 10至30日。 

  (五)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经调查,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对责任单位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根据死亡人数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执行。 

  涉事施工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警示期根据人员死亡总数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执行。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妨碍、阻挠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以恐吓、威胁、暴力等黑恶势力行为干预建设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面实行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公开道歉制度。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警示涉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管部门官网和《长春日报》公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涉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情况。属外地企业的,通报其注册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企业。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七日内,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长春日报》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加大打非治违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肢解发包工程以及无施工许可进行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安全施工措施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违法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以包代管。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或者在建工程中重大安全隐患较多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高额违约金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违约条款。涉事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应将该部分违约金用于提升该项目安全生产水平。 

  (一)死亡 1 人的,违约金额为 100 万元。 

  (二)死亡人数超过 1 人的,违约金额在 1 人的基础上乘以死亡人数。 

  九、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和招投标联动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因安全生产被红色警示的市场主体,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一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招标投标联动,交易平台应当将投标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自动推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情况和信用等级,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力度。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应当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启动行政问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