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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函

时间: 2019-09-16 09:07 来源: 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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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的通知》(吉建办〔2018〕35号)要求,我委草拟了《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9年9月16日12时前,将反馈意见盖公章后报建管处,反馈意见须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无意见也要书面反馈。

  附件:1.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

  联系人:孙国程           联系电话:88775497

  传真:88779895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9日

  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5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的通知》(吉建办〔2018〕3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商品住宅建设的绿色发展,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现制定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细则。

  一、【定义】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按照《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DB22/T5004-2018)要求,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二、【范围】2019年[ ]月[ ]日起,在长春市五个主城区、五个开发区新取得出让土地的新建住宅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按全部实施全装修。

  【其他工程】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规划措施】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

  四、【主体责任】明确全装修住宅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售后服务等工作;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全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一并完成,对设计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编制全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五、【监管责任】市建委、市规自局、市房管局、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建立全装修工程检查清单,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频率,并应对施工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设程序】全装修住宅项目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在提交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实施全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

  2.【设计审图】审图机构在对施工图等文件进行审核时,应对实施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技术指标予以把关,并对审查文件中涉及全装修落实指标(含变更的全装修数据)等信息予以确认,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3.【施工许可】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应作为分部工程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

  5.【网签合同】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网签合同备案。

  6.【绿色通道】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在满足除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以外的其他预售条件后,当项目形象进度达到:有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地下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完成基础和地2层结构工程,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全装修、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时,可向市房管产部门申请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全装修住宅工程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优、评奖活动,优先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等。

  七、【设计】全装修住宅实施建筑、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一并完成。

  八、【施工】全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文明施工】坚持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减少建筑扬尘、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3.【界面交接】全装修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4.【成品保护】全装修住宅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保护。

  5.【设计变更】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不得降低全装修比例。

  九、【验收交付】全装修工程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户验收】全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并形成分户资料档案备查。竣工验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图文件总说明中,涉及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信息进行复核。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室内环境】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检测机构名单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及时更新。

  3.【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全装修工程应单独列项,制作电子和纸质档案,在工程档案备案时向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保修】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对全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

  5.【交付】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质保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

  7.【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分户检验结果、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部品、设备等)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竣工图。

  8.【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必须注明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等相关信息。行政受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中,也应注明全装修单位工程(幢号)等相关信息。

  十、【销售】全装修住宅销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价格组成】 全装修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总价、毛坯部分价格和装修部分价格等内容,按房屋总价进行网签备案,毛坯与装修部分价格分列、明确标示。

  2.【限价】全装修部分价格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全装修部分应控制在合理价格内,由市房管部门根据市场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3.【全装修造价】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单位应在收费现场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公示和表明装修内容、材质等级,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橱柜、电气设备应标明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同时将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一并公示。

  4.【造价异议】购房业主对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装修核算价格存在异议,须提供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客观公正核算价格的相关证明,可向属地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中抽取进行复核工作。

  5.【机构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名单制,名单由市建委制定。属地建设部门对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管,对未能客观公正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造成价格不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如发现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设计及有关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为该项目的核算价格,三年内不再允许其参与全装修第三方造价咨询业务。

  十一、【样板房】全装修住宅样板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义】交付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的样板间(套)。

  2.【展示】对所有的销售户型包括其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零星的非标准户型可除外),应分别制作不少于一套交付样板间(套)。施工样板房应对全装修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的样板间。交付样板房中添设的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应在现场明确标识。

  3.【质量】样板房要与交付房屋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4.【时限】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5.【装修内容】住宅全装修要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每套装修设计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对购房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单位应当相应调整装修设计,并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完成装修设计方案调整和菜单选择。建设单位按购房者选定菜单或优化的装修设计方案实施装修,并以成品住宅交付。

  十二、【群众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交付前一个月内,组织现场开放日活动,邀请购房人进行预验房,重点对装修使用功能进行核验。

  十三、【使用义务】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

  十四、【测评】全装修商品房住宅在交付使用1年后,由属地街道、乡镇对全装修满意度向业主进行测评,由房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发企业诚信评定的依据之一。

  十五、【惩戒】全装修住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投诉率超过 10% 的或造成5人以上群体性上访的,纳入“黑名单”,责令建设单位暂停其存量房销售,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