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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长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19-12-18 15:27 来源: 勘察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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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长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9年1月17日前联系我们。

  联系人:贾宝印

  联系电话:88779722

  电子邮箱:s88779819@126.com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长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由住建部或省住建厅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工程设计建筑专业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资质、工程设计市政专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勘察资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市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资质资格、市场行为、质量情况、企业业绩、奖惩情况五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四个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长春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进行打分,总分85分(不含)以上为AAA级;总分70分(不含)至85分(含)为AA级;总分60分(含)至70分(含)为A级;总分小于60分为B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数字化监管和施工图审查平台数据、企业申报材料、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抽查结果、相关行政部门奖惩文件、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等。具体材料的审核和采用由市建委负责。

  第九条 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在日常管理中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由于重大奖励或处罚导致信用评价结果升级或降级的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市建委组织相关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根据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末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存在以下行为,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1.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4.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委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市建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先选优、推介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定为AAA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施行奖励机制。授予长春市优秀勘察、设计单位荣誉证书;上报省住建厅作为评选省住建厅、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优先服务;实施较低抽检率的市场监督检查;注册人员初次登记社保采用承诺制。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定为AA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扶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库等推荐性企业名录时优先考虑;全力推介、支持开拓外埠市场。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定为B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建议省住建厅责令停业整顿,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警示约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勘察、设计单位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细则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

附件:

长春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细则.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