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施工监管和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草拟了《关于防止破坏燃气管线的施工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2年12月9日,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电子邮箱发送至480486760@qq.com,书面意见通过信函寄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614室,并在信封上注明“燃气管线施工监管规定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防止破坏燃气管线的施工监管规定(试行)
联系人:王建国
电话:0431-88775496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关于防止破坏燃气管线的施工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施工监管和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影响燃气管线安全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
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影响燃气管线安全建设工程的监管。
第三条 各城区(开发区)应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效能,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辖区内施工行为巡查,压实物业企业区域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发现、移送违法、违规施工信息。
第四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管线巡查、管线交底和现场监护指导责任,积极参与燃气管线会签。及时更新地下燃气管线数据,对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准确性负责。针对燃气用户提出的符合技术规范、合理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设置的地下管线标识,应标明管径、覆土厚度及走向等信息。
第五条 影响燃气管线安全建设工程应纳入行政监管范畴,获批准后施工,严禁未经许可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施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提供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施工保护协议承诺书。涉及挖掘道路、绿地、穿越河道的,还需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挖掘边石、顶管穿越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绿地申请表》及相关水利许可,核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林园部门、水利部门按职责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用地红线外,开挖或占用城市道路(含绿地)总长度200米以内的小型低风险市政接入工程,实施网上办理批准程序(具体操作以实施细则为准)。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用地红线内(含建筑物内)实施的临时建设工程,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管线情况,由物业企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属地街道报告后实施。属地街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业主或使用人应在施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管线情况,严禁擅自改动、拆除、毁损燃气设施,主动向物业企业或社区进行登记,属地街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业主或使用人擅自改动、拆除、毁损燃气设施对关联用户造成严重使用影响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
第六条 全市道路挖掘审批信息集中统一管理。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审批的道路挖掘项目,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市政设施建设类(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挖掘边石、顶管穿越道路)许可证》的OFD文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道路挖掘审批信息共享给相关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影响燃气管线安全建设工程的过程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按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一)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管网综合图、施工图(底图为1:500地形图,依照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标注管线起、终点坐标),由市建设部门统一组织管线会签及现场复核,明确标注地下管线情况。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保护协议。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如因管线会签无法满足建设需求,建设单位应要求物探单位编制完整、准确的物探报告,详细注明地下管线现状数据。设计文件应结合物探报告标注既有各类地下管线(特别是燃气管线)平面位置、竖向高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管线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在地面开挖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物探标明和管线经营单位会签出的燃气管线,实施人工挖探,探坑数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工程实际需要,燃气管线全部探明后,开展后续施工。
(四)改、扩建地下燃气管线,必须同步拆除废弃管线,释放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详细编制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工序,建设单位应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现场监护指导,监理旁站,严格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
(六)建设项目含地下燃气管线工程的,管线敷设完毕、覆土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要求施工单位按标准同步敷设非金属管线金属带标识,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送管线施工影像资料、实际测量数据和数据库文件。
(七)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做好基坑防护,支护措施、管沟回填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及工期要求。
(八)监理单位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监督职责,对违反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的,及时责令整改。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工程档案。
施工过程中,需要分部分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技术标准严格落实,切实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 市、区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大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执法力度。
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规自、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罚。支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向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行为人索赔。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禁止活动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
(八)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禁止的涉及燃气安全行为的。
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发生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