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和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规定,市建委拟公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现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3年1月9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
附件:关于公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景楠
电话(传真):88775106
邮 箱:jwtjb2016@163.com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关于公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韩合作示范区,各市直部门:
为落实《<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和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规定,制定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各行政区临时安置每月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朝阳区28元,南关区27元,宽城区22元,二道区24元,绿园区23元,经开区(经开区25元、经开北区20元),净月区25元、汽开区22元、莲花山区15元、长春新区(高新区23元、高新北区21元、空港新区12元),中韩示范区14元。
二、搬迁补偿标准
全市搬迁补偿统一标准为每户1100元。
三、补偿标准执行时间
新的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在2022年8月1日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的补偿标准。
特此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