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现将《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和依据
现行《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进行过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起到了显著作用。但随着2001年施行的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19年修订,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现条例中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市级审定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符,我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主管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调整为建设主管部门等监管体制的变化等,《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亟需修改。条例的修改主要依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参考了甘肃省、云南省、唐山市的相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
我委于2023年1月着手《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组建了由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司法局和我委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大、省地震局、省住建厅、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和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市相关部门、各城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改草案)》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职责
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后监管部门变化情况,《条例(修改草案)》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主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内容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鉴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主要由国家和省审定的实际情况,《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时应当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或者省地震主管部门关于抗震设防要求的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取消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根据《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修改草案)》取消了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市级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等相关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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