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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建项目装配式要求问题
你好,请问在拟新建的住宅项目中对装配式工程有什么要求吗?比如项目是否必须有装配式施工及占比要求等。如果有的话有什么文件或政策要求吗?
2024-04-16 10:42:00
尊敬的网友您好:
       按照(长装办﹝2018﹞4号)要求,一、实施范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 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以及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 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划分以出让 土地为单位,同一出让土地上的全部单体建筑为一个项目。
二、实施标准及要求
(一)住宅项目
实施装配式建筑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低于30%,装配 式建筑项目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装配式建筑的住宅应实 施全装修,该项目中所有混凝土结构建筑原则上应全部使用 预制楼梯。
(二)非住宅项目
实施装配式建筑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装配式 建筑项目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该项目中所有混凝土结构 建筑原则上应全部使用预制楼梯。
(三)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混合的项目
按照同等规模的住宅建筑项目标准及要求实施。
(四)装配率标准
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参照住建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当采用钢结构和木结构时,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作具 体要求。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如下原则实施装配式建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 实施意见》(长府办〔2017〕45号)印发之日(2017年8月 21曰)前确定实施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中标通知书时 间为准)暂不做装配式建筑要求,如企业自愿实施, 可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装配式建筑的优惠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 实施意见》(长府办〔2017〕45号)印发之日(2017年8月 21日)后确定实施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长春新区项目由长春新区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回复单位: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04-19 20: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