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供热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取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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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在该小区实际居住,之前的供热费都是提前交的,今年确实忘了。国信新城供热,在未告知业主前提下,擅自收取5%违约金。 打12345投诉,一个自称国信工作人(自称姓姜,工号8005)回复,他们声称在小区粘贴了告示,因为我未在该小区实际居住,并未发现粘贴的告示。无需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缴纳5%违约金。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根本不听业主说话,全程机械说她那套说辞。 两个诉求,第一,供热单位未通知业主本人的情况下,收取5%滞纳金是否合理,这个数额5%是否有规定。 第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回复业主态度恶劣,不停业主说话,机械重复那套说辞,根本不是想去解决问题,如何处理? 2025-11-03 12: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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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经我委调度属地核实,在您与供热企业签署的供热合同条款中,对缴费日期和违约金等事项均有合同约定,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2025-11-06 15:2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