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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供暖长期处于室内低于18度,进水管温度长期处于25度左右
您好!我是长春市农大老区9栋2单元208的居民,现正式投诉益民绿能供暖公司长期供热不达标问题,恳请介入核查并依法处理。

我已足额缴纳2025-2026年度供暖费(缴费凭证编号:1202509248758195 缴费日期:2025年09月25日),但供暖期内室内温度长期不达标。截至投诉当日,家中供暖进水管温度仅25℃,室内主要生活区域(卧室、客厅)实测温度稳定在17℃。

供暖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2点(当日室外温度较高时段)安排2名工作人员入户测温,现场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检测,结果为客厅17℃、卧室分别17.7℃、17.8℃,均未达到法定供热标准。而每当凌晨4点(室外温度最低、居民供暖需求最迫切时段),室内温度进一步走低,实测仅17度,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期间我多次联系供暖公司报修,反映昼夜温度不均、夜间低温问题,但对方仅简单排查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该不达标情况已持续1个月有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供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1. 《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明确要求,严寒地区住宅采暖期主要房间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2.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因自身责任导致室温不达标的,需承担退费及整改责任;

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供热用户室温低于18℃(不含18℃)的,供热单位需按不合格天数退还相应热费,拒不退费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执行;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我作为消费者,在接受供暖服务时享有获得合格服务的权利,有权向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现提出以下诉求:

1. 请供热主管部门(住建局/供热办)依法核查供暖公司供热不达标事实,增加进水管温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 2012)明确地暖系统供水温度宜为35 - 45℃且不超60℃。25℃的供水温度远低于该规范的常规运行区间,根本无法满足供暖需求。

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要求采暖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二次网供水25℃大概率导致室温不达标,我要求供暖公司以及换热站通过提高水温保障室温。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及整改时限,后续持续跟进温度达标情况。

4. 如室温及二次管网进水管温度无改善,按照《长春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退还自室温不达标之日起至达标之日止的相应热费;


我已留存完整证据,包括:供暖公司签字确认的入户测温凭证、连续多日带时间戳的室内测温视频、进水管温度照片、与供暖公司的沟通记录、供暖费缴费凭证等,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恳请贵部门切实维护居民冬季供暖合法权益,盼尽快得到明确答复。

投诉人:姜添耀
联系电话:15504444226
投诉日期:2025年12月3日
2025-12-03 17:15:02
尊敬的网友您好:
   经过核实处理,企业决定不再测温并同意退费,不予断管,现因无法联系用户暂未落实。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2025-12-08 12: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