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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大唐长春热力公司不合理催缴热费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
本人供热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上东城市之光22栋1808室。本人现就2025-2026采暖季供热费用的不合理催缴行为,正式提出异议并说明情况如下:

一、 事实经过

1. 房屋状态:本采暖季(2025-2026年度),本户房屋处于完全空置、无人居住状态,本人亦长期在外地,客观上无任何采暖需求与实际用热行为。
2. 初次沟通:约在2025年11月供暖初期,本人接到大唐热力催缴热费电话。本人在电话中已明确、清晰地向工作人员声明:本年度该房屋不需供暖。考虑到首次办理不熟悉流程,本人主动提出可于第二年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基础热费(即供暖费总额的20%)。当时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知晓与肯定,并未告知我必须立即办理报停手续,或会产生全额费用。
3. 不合理催收:然而,约一个月后(2025年11月末),本户房门上被张贴了《催缴热费通知单》,要求我补交整个一月余的全额供暖费及高额滞纳金。此通知单的送达,是在本人已明确表达不需供暖意愿之后,且事先未收到任何关于“未报停即视同用热需交全款”的书面或有效电话提示。
4. 后续沟通:本人再次与热力公司客服电话沟通,重申房屋空置、未用热的事实及已提前告知的情况,但对方仍以“未在2025年9月20日前办理报停”为由,坚持要求缴纳全额费用及滞纳金。同时我也数次拨打12345热线,但收到热力公司的回复都是指责与批评,公司方并不认为自己收费的不合理。

二、 本人观点与诉求(此部分内容与时间无关,保持不变)
本人认为,热力公司的上述收费要求显失公平且依据不足:

1. “未用热”是核心事实:本采暖季房屋空置,未开启阀门,未享受任何供热服务。根据“谁消费、谁付费”的公平原则,要求我承担100%的供热费用,于理不合。
2. 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贵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在用户首次明确表示“不需供暖”时,有义务主动、明确地告知完整的报停政策、办理时限及可能后果。仅以内部规定“未书面报停即视同用热”为由直接计费,属于单方面加重用户责任,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收费要求与政策精神相悖:本人理解并愿意承担因占用热力公共资源而产生的基础热费(即供暖费总额的20%)。但大唐长春热力公司要求缴纳全额费用及滞纳金,不符合供热收费的合理性原则,也与我了解的本地供热管理精神不符。

三、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正式提出如下诉求:

1. 立即停止对本户2025-2026采暖季“全额供暖费及滞纳金”的不合理催收行为。
2. 对本次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因内部沟通不畅或告知不到位导致的计费错误。
3. 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本户本采暖季费用进行合规、合理核收。本人同意并愿意支付本应承担的20%基础热费。
4. 盼望相关部门领导能给我一个平民百姓满意的帮助和答复
2025-12-11 11:28:11
尊敬的网友您好:
   经我委调度属地核实,在您与供热企业签署的供热合同条款中,对缴费日期和违约金等事项均有合同约定,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2025-12-16 14: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