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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供暖温度长期低于18度
您好!我是长春市吉林大学南岭小区家属楼D栋6单元701的居民,现正式投诉春城热力供暖公司长期供热不达标问题,恳请介入核查并依法处理。

我已足额缴纳2025-2026年度供暖费(缴费单号为:4200002784202509234282720242 缴费日期:2025年09月23日17:22:56),但供暖期内室内温度长期不达标。截至投诉当日,家中供暖室内主要生活区域(卧室、客厅)实测温度稳定在15℃。

供暖公司最后一次(已上门5次)已于2025年12月15日晚19:47分安排1名工作人员入户测温,现场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检测,结果为客厅15.5℃、卧室分别15.4℃、15.5℃,均未达到法定供热标准。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期间我多次联系供暖公司报修,反映昼夜温度不均、夜间低温问题,但对方仅简单排查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该不达标情况已从供热持续至现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供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1. 《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明确要求,严寒地区住宅采暖期主要房间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2.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因自身责任导致室温不达标的,需承担退费及整改责任;

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供热用户室温低于18℃(不含18℃)的,供热单位需按不合格天数退还相应热费,拒不退费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执行;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我作为消费者,在接受供暖服务时享有获得合格服务的权利,有权向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现提出以下诉求:

1. 请供热主管部门(住建局/供热办)依法核查供暖公司供热不达标事实,增加进水管温度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要求采暖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我要求供暖公司以及换热站通过提高水温保障室温。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及整改时限,后续持续跟进温度达标情况。

4. 如室温及二次管网进水管温度无改善,按照《长春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退还相应热费;


我已留存完整证据,包括:供暖公司签字确认的入户测温凭证、与供暖公司的沟通记录、供暖费缴费凭证等,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恳请贵部门切实维护居民冬季供暖合法权益,盼尽快得到明确答复。

投诉人:王丁坤
联系电话:15948364824
投诉日期:2025年12月15日
2025-12-15 20:26:02
尊敬的网友您好:
  已协调属地和热企上门测温,经现场测温确认,温度未达标,已与用户协商一致,将按退费流程办理。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2025-12-16 1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