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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室内供热长期低于18度
您好!我是长春市证大清丰园29栋1201的居民,现正式投诉长春龙泰供热物业有限公司长期供热不达标问题,恳请介入核查并依法处理。
    我已足额缴纳2025-2026年度供暖费(交易单号:4200002944202510291256013782 缴费日期:2025年10月29日),供暖期内室内温度长期不达标。截至投诉当日,家中供暖进水管温度不稳定,回水管一直冰凉,室内主要生活区域夜晚实测温度稳定在17℃。
    负责该区域的供热站人员上门室内室外检查管道,说管道没有问题,也承认回水管道冰凉事实,并现场实测温度未达到法定供热标准。而每当凌晨3-4点(室外温度最低、居民供暖需求最迫切时段),回水管道冰凉,室内温度进一步走低,实测仅16-17度,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期间我已就此事与供热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截止投诉当日供热公司最终解释说楼上未供暖影响我家温度,无法解决此事。但我的诉求是我已足额缴纳热费,应当享受该有的供暖服务,我无权干涉其他居民是否缴纳热费,恳请行政主管部门介入核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供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1. 《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明确要求,严寒地区住宅采暖期主要房间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2.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因自身责任导致室温不达标的,需承担退费及整改责任;
    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供热用户室温低于18℃的,供热单位需按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拒不退费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执行;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我作为消费者,在接受供暖服务时享有获得合格服务的权利,有权向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现提出以下诉求:
    1. 请供热主管部门(住建局/供热办)依法核查供暖公司供热不达标事实,增加进水管温度和加大压力差,保证热水正常循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 2012)明确地暖系统供水温度宜为35 - 45℃且不超60℃。供水温度时温时凉(特别是后半夜温度远低于35度),极其不稳定,远低于该规范的常规运行区间(特别是后半夜温度远低于35度),根本无法满足供暖需求。
    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要求采暖期内居民卧室温度不低于18℃。二次网供水温度不稳定,且回水管温度一直冰凉,热水基本不能正常循环,大概率导致室温不达标,我要求供暖公司通过提高水温及增加压力差保障室温。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及整改时限,后续持续跟进温度达标情况。
    4. 如室温及二次管网进水管温度无改善,按照《长春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退还相应热费;
现恳请行政主管部门介入核查。
我已留存完整证据,包括:沟通记录、室内测温记录、供暖费缴费凭证等,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恳请贵部门切实维护居民冬季供暖合法权益,盼尽快得到明确答复。
    投诉人:孔女士
联系电话:13404356225
投诉日期:2025年12月16日
2025-12-16 19:03:56
尊敬的网友您好:
   经核实,此房屋为把山用户,楼上和对门均未供热,建议采纳热企解决方案后,再观察温度是否有所上升。若仍不达标,企业同意协商退费。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2025-12-18 15: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