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供热缴费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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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月17日房屋报停了供热(中海国际社区碧林),9月21日缴费,现在房子出租出去需要恢复供热,已联系工作人员确认具备恢复状态,去窗口缴费时(春城热力公司富裕事业部),工作人员要求我必须把全年的都补上,理由是我没有在9月20日前缴费,但是查询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管理条例,里面并没有9.20日之前缴费的相关要求,只要求9月20日前办理报停手续。供热公司不应该自己加码,自己随意制定规则乱收费。我的诉求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缴纳剩余的供热期费用,同时规范供热公司的不合理行为。 2026-01-04 14:0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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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按照《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您可在政府和建委官网查询到此条例内容。超期建议和热企协商解决。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2026-01-06 13:4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