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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申请查询长春市银湖柳苑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申请人: 张含蓥; 身份证号: 22010419750410094X
联系电话:13904316864
被查询小区:长春市银湖柳苑小区
楼栋号: 25幢 1单元602室 
物业服务企业: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申请查询长春市银湖柳苑小区(以下简称“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1.该小区维修资金账户总额及各楼栋分摊余额; 
2.该小区自交付使用以来,维修资金的历次申请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时间、申请项目、申请事由、审批金额、拨付金额、施工单位、验收记录; 
3.该小区25幢楼顶防水维修相关的维修资金使用记录; 
4.历次维修资金使用是否经过业主表决,表决结果及相关文件;
5.历次维修资金拨付的收款单位及资金流向。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长春市银湖柳苑小区 25幢1单元602室业主,该房屋于2005年10月交付使用,迄今近 21年。 近年来,该房屋屋顶(含厨房、卫生间烟道及卧室天花板)出现严重漏雨问题,已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申请人多次向物业服务企业 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反映并要求维修,但该物业均以“无法查找漏水点”、“无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由拒绝处理。 申请人认为: 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屋顶属于法定共用部位,其维修属于维修资金法定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并接受代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业主有权知悉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基于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对申请维修资金的情况避而不谈,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小区维修资金可能已被申请使用但未用于屋顶维修,或存在违规使用、挪用等情形。申请人依法享有查询权,以便核实资金使用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恳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提供该小区维修资金的上述使用情况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如需补充材料,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电话:13904316864)通知申请人。 

2026-06-17 19:20:52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非我委职能,建议咨询房管局。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2026-06-18 09: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