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关于物业公司违规限制业主车位通行、违法催收的履职监督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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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长春市(区)物业监管部门: 本人系 新星宇之洲C小区7栋 906室业主(姓名:孙征,联系电话:18043180035),为本小区合法业主,依法享有小区房屋及对应地下车位的正常使用权益。现就长春市赢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采取限制通行手段催收车位管理费一事,向主管部门提交履职监督申请,恳请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一、基本事实情况 本人名下拥有本小区合法地下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因个人资金安排,计划延迟数月补缴车位管理费,无恶意拒缴、逃缴意图,本人从未否认缴费义务,也从未拒绝补缴费用。 但本小区物业公司在本人仅延期缴费、未恶意欠费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违规催收手段: 1. 擅自强制将本人常用车辆车牌从地下车库自动识别系统中彻底删除; 2. 取消自动抬杆权限,本人每一次进出地下车库,必须单独致电物业人工报备、人工抬杆放行; 3. 对业主正常通行、正常车位使用权进行阻碍。 二、物业公司行为明显违法违规 1. 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服务、限制通行、限制使用设施等方式催收费用。 欠费属于合同债务纠纷,物业公司仅可通过催告、协商、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无权通过限制业主通行、关停识别权限、人为设置出行障碍的方式进行私力惩戒。 2. 违反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及行业监管规定 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限制进出小区、限制车库通行、限制设施使用等变相强制措施催收物业费、车位管理费。 3. 属于典型侵权、过度催收、滥用管理职权行为 本人从未拒缴、只是暂缓缴纳,物业直接剥夺业主正常、便捷的通行权利,属于超出合理管理范围、恶意惩戒业主的违规行为。 三、本人态度(客观、配合、可核查) 1. 本人认可车位管理费应当缴纳,不存在无理拒缴; 2. 本人愿意在延后数月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全额补缴; 3. 本人始终愿意配合正规沟通、正规催告、正规整改流程。 2026-08-06 13:2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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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建议咨询长春市房管局。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2026-08-11 17:3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