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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 2026-01-30 14:33 来源: 名城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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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5年12月9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长春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4年12月,长春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保护巡查监管等方面工作,我市组织制定《实施办法》,完善制度举措,为长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具体指导依据。

二、起草过程

2025年初,我市启动制定《实施办法》工作,组建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系统梳理国家、吉林省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长春实际,形成草案。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立足长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精准破解保护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聚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进一步夯实各层级保护责任,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厘清名城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吉林省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等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职责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保护管理合力,确保保护责任层层落实;

(二)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对象保护要求。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对象,细化合理利用、保护规划编制、风貌管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筑牢历史文化保护底线。

(三)完善历史建筑全流程管理要求。结合《条例》实施要求,细化历史建筑管理举措,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程序、权属及使用情况动态核查更新、测绘建档、保护图则编制、保护修缮审批等各环节的管理规范与责任边界。

(四)健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属地巡查主体责任,明确巡查方案制定、巡查方式优化、巡查内容界定、巡查处置落实等具体要求,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