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吉建管〔2017〕35号)》要求,依据《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长城乡联〔2015〕24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开展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长春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作内容
(一)实名登记
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本项目实名制管理帐号,登陆“吉林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项目有关信息。
农民工或班组进场时,进行实名制登记,项目部建立《农民工登记台帐》;分包工程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农民工登记台帐》。
(二)设立专用账户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地银行申请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书》,办理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专用账户”与工程款拨付账户分账设立,只限于办理发放农民工工资相关业务。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农民工登记台帐》,在设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无偿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并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卡清单》及发放记录。工资卡必须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收缴。
(三)落实劳动考勤
农民工每日上工应当采用刷卡、人脸识别等电子考勤方式,将考勤数据上传至“吉林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每月按照农民工完成的工程量认真编制《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并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汇总,并按月公示农民工考勤情况和工资结算情况。
(四)银行代发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提供给建设单位和银行;建设单位依据《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将农民工工资按月存入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
银行依据《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将专业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款由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按月足额转至专业分包企业“专用账户”;将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款由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或专业分包企业“专用账户”按月足额转入劳务分包企业“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款从劳务分包企业“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存入农民工的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资由银行从本企业“专用账户”直接存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用工不足一个月的零散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农民工进场后及时收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实名制台账登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备案。零散用工离场时,必须当面结清工资,留存工资发放凭证备查。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款及工资款拨付管理,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应优先于工程进度款。认真核对施工企业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确保与用工情况相符后,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在支付工程款时,将由银行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整个项目农民工考勤和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劳务员,负责对本企业及各分包企业农民工考勤、工资清单汇总、金额核对、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留存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将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平台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农民工登记台帐》及《农民工工资卡清单》,施工过程中,增(减)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或农民工实际工资卡信息与备案工资卡信息不符或因工资卡遗失补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变更信息,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三)分包企业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劳务员负责农民工考勤、工作量和工资统计、工资清单汇总、金额核对等工作。分包企业在开工前将《农民工登记台帐》及《农民工工资卡清单》报送至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过程中,增(减)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或农民工实际工资卡信息与备案工资卡信息不符或因工资卡遗失补办的,应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农民工实名制具体实施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开展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加强实名制组织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务实名制领导机构。项目部应设立专门劳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劳务员,明确责任分工。
(三)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同配合,部署辖区内企业开展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建、在建项目开展实名制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并通过吉林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建筑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用工登记及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对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造成工资拖欠的项目,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工并通报批评,整改完成前,暂停建设单位其他项目开工许可审批,限制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对外埠施工企业除限制参与本市项目招投标外,列入不良记录,建议省住建厅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1.《农民工登记台账》
2.《农民工工资卡清单》
3.《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
4.《农民工工资明细表》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