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依据《关于全市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及资质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吉建安〔2018〕58号)要求,长春市建委拟对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及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长春市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核查内容
1.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指标要求对企业人员人数量进行核查。
2.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签订、安装自检合格证明等现场相关资料)等方面进行打分评价。
3.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等各方面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市场行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是否存在问题进行核查。
三、具体安排
(一)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核查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指标(暂行)的通知》(吉建安〔2017〕6号)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指标进行核查。市安监站负责,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18年8月1日前上报省厅安全处。
(二)资质核查
对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核查,此次核查以省平台企业库中的人员信息为准,企业不需要提供书面材料,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说明情况,按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市建委建管处负责,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18年8月1日前上报省厅建管处。
(三)情况通报
市建委将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及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1.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以及《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准备详实、真实的迎检材料,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弥补不足,持续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履行安拆企业主体责任。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人员数量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标要求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安(拆)业务,并清除起重机械即时监控系统。核查中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以日常监管企业从业行为记录为依据,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核查不予通过。对冒用、盗用他人信息(身份信息、职称信息、岗位证书信息、技术工人信息),且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上报省住建厅,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4.对企业不再符合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资质的申请。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附件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表》
附件3:《2018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
联系电话:建管处88779816;安监站88635403。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