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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 2019-02-19 10:38 来源: 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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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我委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大力推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按照相关要求委安委会办公室制定《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特此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系人:房立国

  联系电话88779868

  2019年2月19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工作程序,明确委安委会和委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委办”)主要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安委会是长春市建委总体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和委党组、委班子的领导下,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委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巡查考核委内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委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机关各处室及委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担任。委安委办设在委质量安全处,委安委办主任由分管建筑业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质量安全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调整变更时,需按程序报批,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调整变更后,应及时报委安办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二)制定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分析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四)审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六条 委安委办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负责委安委会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有关材料的组织、收集、整理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负责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等督查检查的组织工作;

  (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及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协调委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十)承办委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委安委会成员部门职责

  (一)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二)委机关党委和委内其他有关处室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委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按照委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接受委安委会对委内各机关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

  (五)支持、配合和参加委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六)及时报送本部门贯彻落实委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及委安委会及委安委办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七)承办委安委会及其委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委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全体成员会议为本年度安全生产会议。会议议题由委安委办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委安委会主任确定。根据会议需要,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会人员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委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对无故缺席的部门由为安委办会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委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委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联络员及其他人员参加;

  (三)委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委安委办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委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部门联络员参加。

  (四)委安委办安全生产协调议事会议。由委安委办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委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主要议题是协调调度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将提交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议定;

  委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委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和委安委办安全生产协调议事会议,由委安委办负责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做出的重要决定等,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委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  文件签发制度

  委安委会文件由委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委安委办文件由委安委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议题登记备案制度

  委安委会或委安委办组织召开的会议议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需提交委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议题提交部门报委安委办登记备案。如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报委安委办登记备案;

  委安委办对会议议题汇总后,报委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批,按照紧急程度,提交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委安委办登记备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委安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委安委会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要向委安委会副主任报告一次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构建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委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委安委办的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火灾、基坑坍塌、模板或脚手架、塔吊倾覆等原因造成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委办公室和委安委办报告,并于15日内向委安委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下一步采取措施,每年1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

  (一)委安委办每季度通报全市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完成情况;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要形成通报,报送市安委会,并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及其他成员部门。

  第十四条  工作简报制度

  (一)定期编发《市建委安全生产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刊发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及其他成员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

  (二)委安委办负责《市建委安全生产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及其他成员部门。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保养、组织实施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委机关纪委会同委安委会组织进行责任分析,对未履职尽责的部门追究责任。存在《长春市建委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规定情形应当约谈的,由相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