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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4-12 15:56 来源: 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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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

  为有效控制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08号令)和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08号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本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赋予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备案、演练和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装备和物资的处罚权,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监管行业内的《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二、迅速落实应急预案相关管理规定

  (一)做好部门本级应急管理工作

  1.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要制定或修订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

  2.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4.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应当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工作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直接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依法报送注册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注册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城乡发﹝2018﹞42号)中关于双备案部门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然有效(有效期限为3年),其余事项继续执行。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