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和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原长春市公用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公发〔2013〕4号)自即日起废止。
2020年5月12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长春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