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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0-11-02 15:17 来源: 勘察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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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水平,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施工图设计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复文件;

(三)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四)长春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

五)长春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设计的规定

六)长春市政府关于中水设施、海绵城市、雨污分流设计的规定

(七)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及其计算书;

(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说明及绿色建筑指标计算书关于施工设备、材料、工法等特殊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和海绵城市指标计算书;

(四)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单体装配率计算书、采用各装配式建筑单位面积和与小区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书关于施工设备、材料、工法等特殊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设计说明;

)中水设计专项说明

七)其它需要专项设计的设计说明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规范、规程、标准条文的执行要求。

一)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满足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还须满足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的含有“应”、“必须”、“严禁”、“不得”等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如无法满足上述条文规定的,需做出说明,并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上述条文规定的功能性需求。无特殊原因违反上述条文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三)对含有“宜”“可”等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保障设计质量的决定。

四、严格落实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明晰勘察设计各阶段任务工作,落实“一校、二审”三级审核制度,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先规划、再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设计文件规定,要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又要减少出现违反工程建设非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同时,各专业勘察设计技术人员要做到全面对接、充分讨论,减少各专业设计参与者因对接不充分产生产生的问题,全面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鼓励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对于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单位,可适当降低质量检查的抽查比例。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