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设新闻 > 公示公告

关于2020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1-02-18 10:21 来源: 造价处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价差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自2020年4月1日起,建设工程计价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执行《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

  三、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自2020年4月1日起,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造〔2020〕4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仅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的检验试验费用不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相关的检验试验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且支付相应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公布。(一)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省、市)计价规定、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文件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者下浮。(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并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当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对应的费用保持一致,其他各项费用自主报价。

  六、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或者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承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七、工程计价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对相关工程计价活动条款的事项进行约定。签约合同价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的调整方法;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支付期限;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期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期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期限;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等。鼓励在施工合同中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作出约定。

  八、材料价格。(一)材料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等计价行为提供计价参考。材料价格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管理流程、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监理文件、施工记录、签认的材料验收及价格清单、材料询价记录、完备的材料采购文件等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三)合同中对材料价格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参考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四)发布的价格信息与发承包双方有价格差异的材料,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执行。未发布的材料价格,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进行工程结算。(五)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材料价格可参照长春市市区材料价格信息。

  九、机械租赁价格。机械租赁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机械租赁价格执行(详见附表2)。

  本通知适用于2020年完成施工的项目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2020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2.2020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参考价格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1年2月3日

  

附件:

2020年长春市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