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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21-08-03 10:15 来源: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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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要求,我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修订规范性文3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
  1.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05〕37号)
  删除第十三条第三款。
  2.关于《长春市建设领域补充追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实施意见(长城乡联〔2009〕32号)
  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清欠办接到致函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协调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照“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优先支付劳务公司尽快给付农民工工资,如启用保障金,由市清欠办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保障金,并存入保障金专用帐户。”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清欠办接到致函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协调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农民工工资。如启用保障金,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追缴施工企业拖欠款,并存入保障金专用帐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使用管理、加强“双拖欠”治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联〔2010〕15号)
  第六条修改为:“发生拖欠行为已启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企业),要依据《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09)l号),按核定存储保障金标准增加1%一6%补存。”
   二、决定废止的文件
  1.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屋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城乡发〔2008〕76号)
  2.关于加强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长城乡发〔2010〕35号)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日

 

 

  相关链接:《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0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