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23年12月29日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编号:220106202312290101、220106202312290201)基本信息如下:建设单位:长春万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分别为:万盛书院A2组团A17#、A19#、A20#,万盛书院A2组团A12#~A16#、A16#、A18#、22#、A23#、A26#~A28#、地库D2#;建筑面积分别为:22466.31平方米,80251.66平方米;建设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至中小学用地、西至乙三街、南至A1地块、北至隆化路。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我委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委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