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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4-04-02 13:08 来源: 征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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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九台区除外)、开发区管委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助。补助金额可以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助方式确定。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为房屋评估金额的20%;

  (二)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5%;

  (三)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0%。

  本通知自2024年3月31日正式施行。

               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