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弘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理想城市A地块项目共计7个标段,合同总金额99130.6073万元,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委依法作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建工质)罚告【2024】005-1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罚款3469.57125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建工质)罚告【2024】005-1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请邮寄至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辑:张娜 复审:郑剑 终审:刘曼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