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长春市建委党组会研究决定,《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城乡规[2020]2号)自即日起废止,特此通知。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