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文件
长监协字〔2007〕5号 签发人:尉永军
各监理企业:
关于《长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是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的,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长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市场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本协会会员企业,应遵守本公约;非本协会会员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监理企业的行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认真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积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树立长春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监理单位取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在投标前不向建设单位作降低监理酬金的承诺,中标后不改变中标价格。各监理单位不以降低服务质量或其他理由降低监理酬金以谋取监理业务。对低于上述标准的取费项目,监理单位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 不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以另立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不以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守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坚持原则、尊重客观、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荣誉。
第十一条 不接受被监理单位宴请、礼品、礼金,不向被监理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材料、产品。实施监理过程中,切实遵守职业道德,不对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吃、拿、卡、要”,或无理刁难。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四章 行业自律检查
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对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作出评价,并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从行业自律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具体的评价与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自律检查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抽查监理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监理项目,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
第五章 投诉受理、处理
第十七条 受长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受理、处理与行业自律有关的各类投诉工作。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尊重事实的原则。行业自律委员会委员对涉及本公司或本人的投诉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向市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投诉,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在1个月内向当事人答复。
第六章 行业自律惩戒
第二十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事件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通过会刊、协会网站和协会文件);
(三)取消参加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及其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监理协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发送《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应在接到《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申诉书后要认真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监理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档案,记录被处理企业或个人的违约事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