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职 责: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与管理;负责竣工结算备案和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负责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业绩备案,并定期组织考核、培训和信用评价;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标、造价指数和造价分析,定期公布建筑人工成本和建筑工程实物量成本信息,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市场;负责初审《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中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负责调解工程计价争议。
办公地点、电话、传真、邮编
电话:85359916
传真:0431-85329979
邮编:130022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8599号
造价站班子成员及职责
站长 孙彦军 负责造价站全面工作,主抓人事、财务和后勤工作。
书记 李 超 负责党务工作,主抓党建、纪检、工会工作并协助站长抓好以下工作:
1、造价网站(含材料价格信息)管理;
2、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管理;
3、造价管理协会管理。
副站长 杨永红 协助站长重点抓好以下业务工作:
1、竣工结算备案与招标控制价审查。
2、劳保取费证书管理。
3、定额管理和一次性补充估价的测定。
4、各种造价指数、指标、造价分析和人、材、机价格信息的测算发布。
5、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仲裁,定额解释
内设机构名称、人员、职责
办公室:负责人 林淑弟 负责人事、财务、文字综合、行政执法、后勤等。
定额管理:负责人 杜姝慜 负责定额管理、劳保取费证书初审、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定期测算造价指数 指标及建筑人工成本和建筑工程实物量成本等
造价信息:负责人 周南 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负责人 杨少雪 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实行业绩备案,并 定期组织考核和信用评价。
造价人员管理:负责人 陈晓梅 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业绩备案,并定期组织考核、培训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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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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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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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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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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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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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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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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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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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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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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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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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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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以下材料(附电子文档)
1、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2、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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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 6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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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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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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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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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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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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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竣工结算备案申请书;
2、施工合同、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
3、编审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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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1.5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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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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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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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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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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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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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费率核定表一式四份。可下载网址(WWW.jlgczj.cn);
2、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核定表。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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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总目录序号29:发放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
2.《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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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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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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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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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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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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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予以纠正,合格后重新备案。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2.同时接受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的行为;
3.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的行为;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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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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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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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站窗口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3、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初审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造价站委托执法情况介绍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的规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并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市建委案审会审理,受委托组织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四、具体委托事项:
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处罚。
(三)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的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处罚。
(四)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处罚。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并予以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